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地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从事地质矿产、矿山开采、矿物加工、矿山地质勘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地质矿产专业:包括地质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专业。

(二)矿山开采专业:包括煤和非煤矿山开采、钻探等专业。

(三)矿物加工专业:包括矿物分选加工、地质实验测试等专业。

(四)矿山地质勘测专业: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等专业。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地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地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地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立项的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级综合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独立完成1项以上产品开发任务,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将产品推向市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中2项以上列为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或同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

5.在盟市(厅、局)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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