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得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的技术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