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矿山安全卫生科研、管理、监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或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或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 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的技术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