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专业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盟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参加林草行业2项以上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3.获得林草行业相关专利1项以上;

4.参加制定林草专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

5.参加编制专业技术方案或技术报告2项以上;

6.参加林草新品种或良种选育与推广1项以上;

7.参加林草专业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产品设计1项以上;

8.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1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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