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新闻系列技术人员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记者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编辑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新闻采编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采编的新闻及新媒体作品具有一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2.参与采编的新闻作品获盟市(厅、局)级以上新闻奖三等奖1项以上。
3.提交1份以上代表性成果,包括参与完成的新闻成果作品、理论文章,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课题)成果、研究报告,制作的新媒体作品,专业论文著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