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播音主持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播音主持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名称分别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其中,播音指导为正高级,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为副高级,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为中级,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为初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2.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申报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采编、制作或主持重大广播电视大会现场直播3次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写播音主持教材或教学参考材料不少于2万字(本人编写部分)。
3.辅导或培训播音员主持人累计不少于150课时。
4.获得盟市以上播音主持作品一等奖2次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播音主持作品一等奖1次以上。
5.独著或以合著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者独著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编采、制作或主持县(旗)委和政府级以上组织的重大广播电视大会现场直播3次以上。
2.参与编写播音主持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不少于1万字。
3.参加辅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和培训教学累计不少于100课时。
4.获得盟市播音作品一等奖或省、自治区播音作品二等奖1次以上。
5.独著或以合著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者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专著、译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