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岩土工程、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设计、燃气工程设计、装饰装修设计、道路与桥梁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总图设计、防护设计、BIM设计等专业工作。
(二)工程施工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园林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作。
(三)工程管理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材料)检测等专业工作。
(四)建设环境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供配电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供热工程、暖通空调、建筑材料(应用)、建筑机械(应用)、装饰装修工程、园林、设备工程等专业工作。
(五)其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规划设计、科研、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优质工程项目奖2项。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类二级(中型)以上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三级工程)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且已通过验收。
6.参与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或企业级施工工法的编制,且已颁布实施。
8.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