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司法鉴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初级司法鉴定人。其中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为正高级、副高级司法鉴定人为副高级、中级司法鉴定人为中级、初级司法鉴定人为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其中主任法医师为正高级、副主任法医师为副高级、主检法医师为中级、法医师为初级。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司法鉴定人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熟悉掌握司法鉴定程序,具备从事登记的执业类别相关工作的能力,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申报初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10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