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 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审计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高级审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担任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盟市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旗县区政府及盟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以上;

3.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盟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旗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盟市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旗县区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3项以上;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所撰写的计算机审计方法或OA应用实例,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其中有1篇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有2篇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采用;

4.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盟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

7.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3.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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