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统计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统计系列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自治区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1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或者2项盟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大型普查、调查项目2项以上。

3.组织编辑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3本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或者2项盟市级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或者独立承担3项统计专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工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下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3篇以上。

4.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盟市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5.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盟市(厅、局)级主管部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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