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或个体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撰稿人等。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一级文学创作(一级编剧)、二级文学创作(二级编剧)、三级文学创作(三级编剧)、四级文学创作(四级编剧),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文学创作专业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1.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潜心创作,以文学、戏剧、影视记录时代与生活。
2.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有较强概括生活的能力。
3.具有参与重大题材的创作能力。
4.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作品在区内有一定的影响。
申报文学创作专业四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5年。
(一)申报四级文学创作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3.在公开的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同时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二)申报四级编剧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
3.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
破格申报条件除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具备一级文学创作(编剧)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在文学创作(编剧)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促进文学(编剧)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2部以上影视动漫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知名网站发行播映的,可破格申报一级文学创作(编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