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汲取生活素材,潜心创作,并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报纸刊物著文发表或形成自治区范围内的传播。
2.能形成个人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创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文学创作、编剧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2年;
2.取得三级文学创作、编剧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5年。
1.申报二级文学创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3条,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1)有2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2)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有质量、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40万字;或者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独立原创完结文学作品300万字以上(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的,每部可抵100万字或1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3)作品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发表或转载,并被评价2次以上;或者被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公信力、影响力的权威文学网站评价;
(4)作品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奖项;
(5)作品获得盟市级奖项2次。
2.申报二级编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3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1)大、中型作品在旗县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电视台、正规视频网络平台播出并被有关部门和观众认可;
(2)须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大型作品1部以上或中小型作品3部以上;
(3)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限第一、第二作者)获剧目类自治区(省、部)级奖二等奖以上;
(4)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限第一、第二作者)获国家级编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编剧二等奖以上;
(5)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限第一、第二作者)入选自治区(省、部)级创作项目1次;
(6)创作的舞台剧目成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保留剧目,并演出30场以上;或所创作的剧本参加有关盟市级以上专门研讨会、笔会并获好评和认可;
(7)创作的电影、电视剧本被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传媒公司投入拍摄1部以上或在盟市级及专业机构组织的专门研讨会获好评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