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盟市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大型普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等3项以上。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并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统计调查项目或者3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结题验收。
4.主持或主要承担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部以上。
5.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2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的基金奖)。
4.获得国家社科或者自然基金项目立项。
5.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盟市级领导批示2次,并转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