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系列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系列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盟市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4项以上;
2.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务院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采用4项以上,或者被盟市、旗县区党委政府采用8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采纳意见10项以上,并取得较大成效;
3.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以及在治理、风险管理、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显著,在盟市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可,或者被盟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大型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者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审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2次以上;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业绩突出,为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8.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专项项目6个以上,为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事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4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自治区(省、部)级机关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已经结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审计相关论文在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中获二等奖以上表彰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