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够主持或指导单位的财务会计或财务管理工作;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3.业务水平较高,能够解决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1-5 中必备一项)。
1.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书籍1部(排名第二位及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后,经过课题主管部门结项验收并出具了结项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获奖人员),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5.对在非公经济组织、旗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需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不少于3000字)。
6.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
7.参与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
8.参与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系统或单位推广取得较好成效。
9.参与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税务筹划或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
10.在旗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
11.参与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12.在会计中介机构参与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中承做项目3项以上;或为单位提供会计、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经济管理等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服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审计业务1项以上,且近3年执业中未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