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经营管理较大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1篇。

2.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以上盟市(厅、局)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6.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或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为骨干人员负责起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或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盟市(厅、局)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12.主持非公经济组织(30人以上)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行业协会)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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