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教学档案、医疗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专门档案工作及档案研究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档案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助理馆员和管理员为初级。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管理员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本单位档案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2.工作能力突出,受到本单位或档案主管部门的专业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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