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思想政治素质、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对违纪、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编审、副编审,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申报副编审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编辑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编辑的出版物具有重要思想、文化和学术价值,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本领域引起重视,为繁荣发展出版事业做出较大的贡献。

2.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出版奖(含提名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奖2项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出版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立(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

4.主持国家、自治区(省、部)级出版专业项目、工程、课题研究等1项以上,或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出版专业项目、工程、课题研究等2项以上。

5.提交2份以上质量较高、贡献较大、较有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包括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审读意见、阅评报告、设计制作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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