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林草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副研究员为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为中级、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1.参与本学科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工作;
2.协助完成科研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
3.参与课题设计和编制技术(成果)报告;
4.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