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蒙古语文翻译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汉译蒙、蒙译汉或蒙古语言文字与其他语言文字之间进行笔译、口译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蒙古语文翻译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蒙古语文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译审、一级翻译、二级翻译、三级翻译。其中,译审为正高级、一级翻译为副高级、二级翻译为中级、三级翻译为初级。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译审不变。蒙古语文翻译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三级翻译职称须从事蒙古语文翻译工作。




申报人员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完成蒙古语文翻译审稿、定稿50万字以上;

2.获旗县级以上蒙古语文方面奖项1项以上;

3.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4.蒙古语文资料翻译日常累计工作量达到50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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