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由职业中从事研究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1.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2.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申报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1.按规定完成岗位科研工作任务。
2.能够比较全面系统的收集、整理本专业研究资料。
3.参与地市(厅局)级课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