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具体包括:

文物博物馆研究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保护类:包括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考古类:包括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利用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的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1.能够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多次参与完成相关项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多次解决过一般文物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或有若干独立修复或复制的作品受到单位肯定;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监测等工作中独立完成200件以上,或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保护水平,参与鉴定一般文物200件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加过2次以上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或参加盟市(厅、局)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一定考古成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应有3项以上一般性陈列的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策划完成2项一般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能撰写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研发文创产品10种以上或参与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2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参与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图纸、制作方案图纸、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图纸、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2个。

4.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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