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并结项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能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能够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能够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保管技术,独立完成2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或应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参与多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参与盟市(厅、局)级考古发掘项目或文物考古科研项目和文物普查工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完成一般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中小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利用馆藏资源,参与文创产品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多次参与完成相关项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多次解决过一般文物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或有若干独立修复或复制的作品受到单位肯定;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监测等工作中独立完成200件以上,或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保护水平,参与鉴定一般文物200件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加过2次以上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或参加盟市(厅、局)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一定考古成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应有3项以上一般性陈列的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策划完成2项一般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能撰写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研发文创产品10种以上或参与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2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参与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图纸、制作方案图纸、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图纸、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2个。
4.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