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研工作能力强,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主持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主持制定多项自治区(省、部)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并主持完成修复工作,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重要创新;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相关专业作品,并起到重要影响;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5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多项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主持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主持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多个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或多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二负责人完成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很高的研究水平,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 2 项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制定大、中型文物的文物保护修复规划或方案3篇,并按照规范要求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重要的文物保护和修复项目3项;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等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10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文物保管保护或利用方案、文物监测方案等3个,被采纳或实施;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过2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5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5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2项以上重大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应策划完成5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撰写不少于2个陈列的讲解词,多次承担重大活动的接待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3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不少于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文创设计方案等5个,实施后至少有2个取得较大影响。

4.独立出版本专业代表性学术著(译)作1部。

5.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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