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深的研究能力,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参与制定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制定盟市(厅、局)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主持或参与完成修复工作;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相关专业作品;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3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3) 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参与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参与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参与过针对不同质地文物的文物保护或修复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并多次解决过珍贵文物的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并按照规范要求参与完成重要的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2项以上;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5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保护、保管、监测或利用方案1个以上,被采纳或实施,并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过1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3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2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5项以上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策划完成3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或撰写不少于2个一般性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接待,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完成2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3个,实施后具有一定影响力。

4.作为执笔人之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译)著1部。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以及文物保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可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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