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包括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美术、摄影、书法等)的组织、策划、宣传、辅导、理论研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称。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中,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条中必备一条,4、5、6、7条中必备一条:

1.参与组织盟市(厅、局)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1次;或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

2.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或参与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

3.参与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1项(人)以上入选;或参与撰写至少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记录、专项调研等业务报告;

4.参与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至少1部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或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1项组织奖;

5.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5幅(件)以上;或有1幅(件)作品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5篇(件);或有1篇(件)作品获得旗县(市、区)级三等奖以上;

7.参与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至少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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