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制定和撰写本专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解决业务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主持制定大中型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活动的计划、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4.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等;

5.有较高的辅导、培训、编创能力,具备审定、编写教材(教案)的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 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申报人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自治区级领先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4条中必备一条,5、6、7、8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3次;

2.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5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3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1次;或主持(主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并能够提升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3.主持(主要参与)并指导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2项(人)以上入选自治区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

4.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刊物、成果、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2项以上,业绩成效显著;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成果;或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撰写3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科研课题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业务报告;

5.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2项组织奖;

6.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展厅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15幅(件)以上;或有3幅(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有2幅(件)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译)著1部;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15篇(件)以上;或有2篇(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8.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取得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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