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提升我区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研发、技术指导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其中,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为高级职称,工艺美术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为初级职称。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且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1件作品被用于省级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至少1件作品被盟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
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独立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创作总结报告等;
3.获盟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盟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三等奖2次;
4.作品或项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评二等奖以上1项或盟市(厅)级一等奖以上2项;
5.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4件(套)以上,其中至少2件(套)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取得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二)参与编制完成至少一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三)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四)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