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广告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广告创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广告创作分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一级广告创作、二级广告创作、三级广告创作、四级广告创作,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广告创作专业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广告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掌握广告创作的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具有独立完成广告创作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广告创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广告创作满5年。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有2部广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媒体发布;
2.有3部广告作品在盟市级以上媒体发布;
3.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形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