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艺评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或个体从事文学、艺术评论(包括戏剧、电影、美术、音乐、舞蹈、摄影、书法、曲艺、电视艺术、杂技等)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撰稿人等。

第三条 文艺评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高、中、初级,名称为;一级文艺评论、二级文艺评论、三级文艺评论、四级文艺评论,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文艺评论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文艺评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1.对文艺作品具有基本的分析、综合、概括能力。

2.有独立从事文艺评论的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艺评论工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文艺评论工作满5年。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盟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艺理论与评论文章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报刊发表1篇。

2.文艺理论研究与评论在专业领域获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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