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体育教练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名称为: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其中国家级教练员为正高级,高级教练员为副高级,中级教练员为中级,初级教练员为初级。

体育教练员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员;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员。原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员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算起。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1.应基本了解掌握体育基础理论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合理制定、实施训练计划,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本项目基础性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具备基本的参赛组织管理和临场指挥能力。

(二)群众体育教练员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

2.较熟练运用相应项目的训练教学方法、手段。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

4.取得相应项目三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一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一年。

2.具备硕士学位。

1.竞技体育教练员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比赛成绩之一:

①取得全运会录取名次或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六名;

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至少两次;

③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

④一人达运动健将或三人达一级运动员。

(2)各类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四名以上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②全国比赛前三名;

③旗县体校在全区运动会中获冠军;

④越级输送到优秀运动队一名运动员,并在全区运动会获冠军;

⑤集体项目在全区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群众体育教练员

取得相应项目二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三级/高级工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两年每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五年累计参与旗县级以上相应项目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十次以上,同时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单人项目两人次以上,或集体球类、团体项目一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三名;

(2)担任训练组织相应项目运动队教练员,所带运动员60%以上连续三年参加盟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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