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图书资料(包括采编、读者服务、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称。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中,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在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期间,能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以上,其中1、2条中必备一条,3、4条中必备一条:
1.获得盟市(厅、局)级本专业奖项;
2.参与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或在盟市(厅、局)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