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五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四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两年。

4.具备博士学位。


1.竞技体育教练员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比赛成绩之一:

①取得全运会录取名次或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六名;

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至少两次;

③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

④一人达运动健将或三人达一级运动员。

(2)各类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四名以上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②全国比赛前三名;

③旗县体校在全区运动会中获冠军;

④越级输送到优秀运动队一名运动员,并在全区运动会获冠军;

⑤集体项目在全区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群众体育教练员

取得相应项目二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三级/高级工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两年每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五年累计参与旗县级以上相应项目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十次以上,同时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单人项目两人次以上,或集体球类、团体项目一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三名;

(2)担任训练组织相应项目运动队教练员,所带运动员60%以上连续三年参加盟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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