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撰写本专业年度计划、撰写调研报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4.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业务工作,能够编写本专业教材(案),能够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班进行教学培训示范任务。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条中必备一条,4、5、6、7条中必备一条:
1.参与组织盟市(厅、局)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1次;或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
2.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或参与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
3.参与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1项(人)以上入选;或参与撰写至少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记录、专项调研等业务报告;
4.参与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至少1部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或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1项组织奖;
5.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5幅(件)以上;或有1幅(件)作品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5篇(件);或有1篇(件)作品获得旗县(市、区)级三等奖以上;
7.参与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至少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