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解决林草科研重大问题的能力;
2.具有解决林草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推广、示范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备指导本学科助理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申报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林草科技计划项目或参加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在林草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证书署名);
3.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2名);
4.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前5名);
5.参加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
6.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2项以上(前3名);
7.深入生产实践,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1项以上;
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5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
9.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