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5件,且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无错假证。
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表彰1次以上。
3.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获奖1次以上。
4.承办的公证事项被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
5.被盟市级以上公证协会聘为专业委员会委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拓展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经自治区公证协会认可。
7.主持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或意见、报告。
8.在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