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0件,且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无错假证。

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表彰1次以上。

3.正式出版1部以上有统一书号(ISBN)的公证学术专(译)著或者法学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获奖1次以上。

4.承办的公证事项被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2次以上;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

5.被自治区级以上公证协会聘为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成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拓展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经自治区公证协会认可。

7.主持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或意见、报告。

8.在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9.参与1项以上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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