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公路工程类:从事公路勘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科学研究、工程造价、试验检测及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二)汽运工程类:从事汽车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保养、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管理及运输生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三)轨道交通工程类:从事轨道交通土建、结构、工程管理,车辆、通信、线路、信号、供电、综合监控、消防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屏蔽门、AFC等运维,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防灾环控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科技项目,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奖项。

3.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的编写,并已实施。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本专业领域出版的专著译著。

6.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

7.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取得实际经济和社会效益。

8.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工程、科技项目,并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9.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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